第一条本办法依《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岗代课教师,是指曾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全部时间担任教学任务但并非因自身违反《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而被动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18年12月31日前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为每一位申请补偿并经过相关程序确认的离岗代课教师建立档案。
第五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补偿主要包含经济补偿与社会养老保险补缴。
第六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单位经济补偿标准为该市(州)2018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七条离岗代课教师的教龄为每担任一个自然年的代课任务为1年教龄,不足六个月的按0.5年计算,超过六个月少于一年的按1年计算。
第八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总额为教龄乘以单位经济补偿标准。
第九条在代课期间,用人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和社保部门为其进行补缴。教育部门提供补缴名单,社保部门制定标准,财政部门提供专项经费。费用总额经上报,由中央及省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按一定比例进行转移支付。
第十条对于教龄不足15年的,按实际教龄补偿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累计不足15年的部分可由其本人选择逐月缴纳或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第十一条对于教龄在15年及以上的,按15年教龄补缴。
第十二条补缴基数为该市(州)2018年度的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十三条补缴比例为补缴基数的20%。其中财政转移支付12%,个人负担8%。
第十四条对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开始支领。
第十五条对于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财政及个人同时补缴完毕之日起的下月开始支领,并一次性补领从法定退休日起至补交完毕当月的基本养老金。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和支领方式参照本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管理办法,并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第十六条按月支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离岗代课教师补缴所需费用,由财政按人均1000元/教龄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省级财政按6:4的比例(可根据各省人均GDP差异,设置几个水平)分摊。
第十八条离岗代课教师重新就业的,应随同新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参与社会养老保险,按本办法补缴的个人账户与新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符合《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者,可根据学校用人需要,按照《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应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第二十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中有特殊困难的,由各级教育部门调查上报,作为政府救济对象,在社会救助资金中列专项进行重点救助。
第二十一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经其本人书面申请,可参加当地就业部门开展各种类型的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资金从再就业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代课教师福利基金,用于代课教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健、困难补助、死亡抚恤、丧葬等开支,使老弱病残代课教师的生活得到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各级相关部门在进行资格审核时,一定要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离岗民办教师问题可参照本办法加以解决。
根据学校教学工作需要,特制定教师聘任制度如下:
一、教师聘任的基本原则
1、为充分发挥我校学科优势,确保学校的教学质量,我校任课教师要采取自我申报、教研组学年组推荐,并经学校审核后聘任。
2、根据教学计划安排,若遇特殊学科可由学校教导处单独聘任。
3、学校聘任教师原则上以本校教师为主,同时根据课程需要聘任具有教师资格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本校以外的教师聘任。
二、聘任任课教师的基本条件
1、任课教师应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备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基本素质和师德。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对具有丰富从教经验和具备骨干教师资格的教师学校予以优先聘任。
4、身体健康并能够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
5、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保证按照教学大纲、新课程的要求按时、按质量完成正常的授课任务和教学实践。
6、具有相应的普通话证书及计算机应用等级证书。
三、聘任教师的基本程序
1、班主任选聘科任教师,填好学校教师聘任表格交教导处。
2、科任教师选择班级,并与班主任联系。
3、科任教师任课节次要求:语文、数学每人不超过两个班,外语不超过三个班,理、化不超过三个班,政、史、地不超过八个班,音、美、劳、卫等先聘任后,学校再统一调整。
四、聘任教师的待遇与奖惩
1、学校单独聘任教师,根据其职称、任教资力核定课时费标准在聘任协议中予以规定和说明。
2、学校教导处负责日常课时的统计和监督检查,每学期统计报表经任课教师确认并由校长审核。
3、学校建立相应的教学质量评估和奖励制度,对尽职尽则,出色并高质量完成教学任务并深受学生好评的优秀教师,学校按照规定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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