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1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医院领导干部监督,逐步建立起全方位、多渠道的干部监督体系,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领导干部在严格执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有关规定的同时,还要做到“六不准”,即:
1、不准用公款到公共娱乐场所参与高消费活动;
2、不准参与和支持群众集体上访;
3、不准巧借名目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游山玩水;
4、不准借婚、丧、嫁、娶之机大操大办,收敛钱财;
5、不准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宗族宗派活动及各种带有政治目的的传功、练功活动;
6、不准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三条实施干部任前廉政鉴定制度。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前必须经党委廉政鉴定,对廉政鉴定发现有问题的,一律暂缓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谈话诫勉、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经批评教育有明显改进、群众满意率高的,可以重新任用。
第四条建立健全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制度。重大事项必须由党委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特别是关于人、财、物等干部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必须有班子成员全部到会方能研究决定。
第五条实施《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个人及其家庭有婚、丧、嫁、娶及购房、建房等重大事项,必须事先向纪检、监察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告。未报告程序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党纪政纪处理。发现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等问题的,由组织纪检部门视其情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谈话诫勉。
第六条实施谈话诫勉制度。对于工作不力、工作作风不实、在班子中长期闹不团结的或群众意见大、民主测评不满意率在30%以下的;多项工作长期处于后进状态的;组织领导能力差,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相称,工作打不开局面的;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由组织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到期仍无明显改进的,予以待岗或就地免职。
第七条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事前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实施信访回复制度。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的,组织监测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核实时,应通知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就群众反映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书面答复。
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2
为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正职遵规守矩、履职用权、廉洁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管严管实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坚持把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各项工作部署。加强组织管理,引导领导干部正确处理组织与个人的关系。坚持将为民务实清廉教育经常化,围绕干部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结合工作实际,每年确定1个主题开展专题教育,引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
第二条建立巡查制度。成立市委巡查组,采取听取汇报、个别座谈、调阅资料、受理举报等方式,对市管领导班子开展专项巡查。巡查结果向市委专题报告,并向被巡查地方和单位党委(党组)反馈。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及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建立市管领导班子运行情况分析会制度。市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市管领导班子运行情况分析会,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民检察院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对市管领导班子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分析研判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健全干部谈心谈话制度。根据市管领导班子运行情况分析会研判的结果,确定需谈心谈话的干部名单,分别由市委主要领导或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主要领导约谈。市直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其他班子成员、下一级党政正职,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也要开展谈心谈话。发现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与干部本人谈心谈话,提醒教育。市委组织部每年与市管领导班子成员开展一次谈心谈话。
第五条推行市管领导班子年中考核制度。在坚持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的基础上,根据专项巡查、情况分析会、谈心谈话等掌握的情况,对内部严...
(想阅读全部图文内容,您需要先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