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八篇】

发布人: 阿康范文网  |   格式:DOC  |   点击:  |  发布日期: 2022-09-26
摘要: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文章8篇 , 欢迎大家参考查阅!第1篇: 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文章8篇 , 欢迎大家参考查阅!

第1篇: 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xx〕1号)、《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xx-20xx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xx〕90号)、《中共灵山县委员会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定》(灵发〔20xx〕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脱贫攻坚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要求,按照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总目标和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建立完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市场体系、组织体系、产品体系,完善农村金融资源回流机制,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地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为谱写新时代广西“三农”发展新篇章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主要目标

  20xx—20xx年,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实现以下目标:

  涉农金融供给持续增加。辖区内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高于上年,农户贷款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持较快增速,力争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涉农再贷款再贴现投放力度不断加大,符合条件的涉农法人金融机构再贷款需求得到充分满足。

  金融精准扶贫力度不断加大。2021年前,辖区内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先满足贫困地区精准扶贫信贷需求。新增金融资源要向深度和极度贫困地区倾斜,力争深度和极度贫困地区贷款增速每年高于全区贷款平均增速、扶贫再贷款占全区的比重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快创新。涉农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支农能力明显提升,差别化定价能力不断增强,应收账款融资、银税合作等业务成为我县金融机构改善农村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的重要补充。

  中长期目标。到2035年,辖区内基本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适度竞争、有序创新、风险可控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到2050年,辖区内现代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产品体系全面建立,城乡金融资源配置合理有序,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全面实现。

  二、增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有效供给

  (一)加大信贷政策的支持力度

  积极发挥支农再贷款、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信贷投放,各涉农银行机构要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贷款的支持力度,新增涉农贷款增幅要高于当年新增贷款增幅,特别对推荐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要及时安排信贷额度,确保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新增存款达到一定比例投放当地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的法人金融机构适当下调存款准备金率。适当放宽对“三农”不良贷款的容忍度。要进一步简化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缩短信贷办理时间。

  (二)适时设立补偿基金

  县财政安排一定额度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设立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

  (三)积极拓展贫困地区融资渠道

  鼓励引导政府、银行、社会资本合作,参与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发展。探索通过发行专项债券等形式,支持农村地区重点项目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四)创新金融产品

  各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我县农村地区发展特点的贷款产品和服务模式,做到“一行一品”。积极开展大型农机具、林权抵押、仓单和应收账款质押等信贷业务。在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权、农房产权确权明晰的情况下,引导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村镇银行、城商行等金融机构探索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进一步盘活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进一步完善“农业龙头企业+农户”“农业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

  (五)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鼓励政策性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努力提高保险覆盖率,实现“愿保尽保”。积极推行具有本县特色的农业政策性保险,提高农户风险保障额度。

  (六)建设政银企信息对接平台

  搭建政银企沟通合作机制,建立全县“立体化、全方位、广覆盖”的实时融资服务对接体系,在“三农”和金融机构之间,建立起一座沟通的桥梁,通过平台一站式解决企业融资需求,获取最新金融政策、财政政策知识。

  三、健全适合乡村振兴的金融综合服务体系

  (一)充分发挥小微担保和农业担保机构作用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把全县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纳入政策性担保范围,担保机构在产业导向和业务范围许可内,优先向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创办和参股经营的各类农业经营服务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同时,鼓励担保机构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对农村经济组织领办创办和参股经营的各类农业经营服务主体,以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资源收益权、应收账款等抵押物申请贷款时,担保机构应积极给予支持。另外,原则上不得对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担保贷款提出其他限制性条件。对于担保项目融资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主体,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含再担保有限公司的再担保费)不得高于1%。对于担保项目融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主体,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含再担保有限公司的再担保费)不得高于1.5%。对信用较高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在担保期限、担保费率等方面给予优惠,并简化办理手续,进一步降低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融资成本。鼓励县外担保机构在我县积极开展涉农项目的担保。

  (二)完善农业保险体系

  完善农村保险服务网络,优化理赔服务标准。探索设立大灾保险基金,建立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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