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部队住房分配管理办法最新版2020

发布人: 阿康范文网  |   格式:DOC  |   点击:  |  发布日期: 2021-05-27
摘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简称武警部队、武警,成立于1983年4月5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之一,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通过武警总部领导,担负国家赋予的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海上维权执法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简称武警部队、武警,成立于1983年4月5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之一,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通过武警总部领导,担负国家赋予的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海上维权执法、防卫作战等任务。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武警部队住房分配管理办法最新版2020,供大家参考选择。

  武警部队住房分配管理办法最新版2020

  为进一步规范 武警部队 住房分配管理,提高住房保障效益,维护官兵住房基本权益,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武警部队住房保障实际,制定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住房分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系统规范了武警部队住房保障的分配环节,构建形成了建、分、售、管闭合管理制度链条,为住房分配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保障标准和管理抓手。《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坚持把握三条原则:一是符合国家和军队政策要求,做到每条每款都有依据、有出处,与上位法相一致。二是紧贴武警部队客观实际,着眼破解住房分配存在的问题,适应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发展需求。三是突出可操作性,明确责任主体,规范办事程序,确保管用、好用、实用。

  《办法》内容共分八章二十八条。

  01总则

  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组织原则,规定“本办法是武警部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武警部队内卫总队(含兵团指挥部)、机动师、警种部队、院校、武警总部机关及其直属单位。”“武警部队住房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程序正规、个人自愿、统一分配、集中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02保障范围

  明确了可以参加住房分配的人员范围,规定“部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重点保障达到服役最高年龄三年以内的正团职(含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干部。”“转业复员人员住房主要依托社会保障;住用部队公寓住房、确无其他住房且没有领取住房补贴的,经批准可以申请置换售房区现有住房,正团职以上干部确定转业的可以申请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优惠政策购买住房的人员,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原则上不予调整住房,按规定给予货币补差。”

  03资格审定

  明确了资格审查责任主体和组织程序,规定“住房分配成立由住房管理业务部门牵头,干部、兵员和文职人员(警务)、军事设施建设(营房)、纪律检查业务部门派员参与的住房分配资格审查小组(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小组),单位分管住房业务管理部门的机关领导兼任组长。”“属于跨建制单位申请参加住房分配的人员资格审查,由武警总部政治工作部干部局、兵员和文职人员局、后勤部军事设施建设局负责并下达到住房分配单位。”

  04排序方式

  明确了打分排队要素和规则,规定“申请相同职级户型住房的人员统一排序,不同职级的分房人员按职级高低依次排序;相同职级的分房人员,按本职级任职时间先后排序;职级和本职级任职时间相同的,有领导职务的在前;职级、本职级任职时间、担任领导职务情况相同的,按上一职级任职时间先后排序;以上四项相同的,依次按入伍时间(工作时间)、双军人(军队职工)家庭、出生时间先后排序。”“跨建制单位申请住房分配的人员,经武警总部批准按照各单位住房保障规划,在相应区域与住房管理单位人员享受同等待遇,一并排序。”

  05选取房号

  明确了选房程序和相关要求,规定“申请分配住房的人员,应当按规定时间和排序挑选房号”,“住房管理业务部门依据个人选定的房号和交款凭证,发给住户房号卡、住房钥匙,办理入住手续。分配住房人员无特殊情况不按时领取钥匙的,按自愿放弃住房处理。”

  06住房腾退管理

  明确了原住房腾退办法,规定“已分配住房人员,应当按规定时限腾退原住房。未按规定时限腾退的,住房管理业务部门可以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强制措施清退;拒不腾退的,通过行政或者法律手段收回住房。”

  07奖励处分

  明确了奖惩措施,规定“对个人住房情况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取消分房资格,已分配住房的由住房管理单位收回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

  08附则

  明确了解释权限和生效日期,规定“本办法自2016年9月29日起施行,具体应用问题由武警部队后勤部负责解释。”

  武警部队住房分配管理办法最新版2020

  部队职工住房标准的相关规定,军队干部、士官、职工经批准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未退出租住的军队公寓住房时,其配偶方在地方未承租或未购买公有住房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承租军产住房的地方人员(指转业、复员等地方人员),其所在单位要协助军队有关部门做好本人和配偶的住房情况登记工作。

  《军队公离住房管理规定》

  第九条公寓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靠近军事行政区,方便生活,利于管理;(二)公寓房面积数量,应当保证住用单位编制人员有房住;(三)现有礼堂、俱乐部、活动中心、食堂、浴室、门诊所、服务中心,原则上划分在公寓区内。一个家属生活区完整地划为售房区的除外;(四)占地面积应当满足住用单位编制人员生活、住用和保证环境质量的需要,为部队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第十条售房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与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中的公寓区隔离,形成独立院落;(二)售房区占地面积应当和现有的家属住房数量相适应,建筑面积与基地面积之比,大、中城市市区不低于1.0、小城市(含县城)和大、中城市郊区不低于0.30;(三)房地产权属明确,与军外单位无争议;(四)无国防工程设施,不影响军事安全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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