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课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人: 阿康范文网  |   格式:DOC  |   点击:  |  发布日期: 2021-06-08
摘要:“教育是一个良心活!”这句话一针见血地道出了师德的重要性,因此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是每一位教师都应遵循的原则。520作文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代课教师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选择。代
“教育是一个良心活!”这句话一针见血地道出了师德的重要性,因此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是每一位教师都应遵循的原则。520作文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代课教师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选择。

  代课教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外聘教师的聘任与管理,提高教学质量,规范学校外聘教师的教学行为,建立一支教学水平较高且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及相关的专业理论水平。
  2.具备大专及以上相应的学历和技能等级资格,有企业实践经验优先,高技能人才可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3.身体健康,在聘期内能保证有充裕时间在我校从事教学工作,原则上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
  4.除上述条件外,不同教学岗位的特殊条件,按实际聘用岗位另作决定。
  二、聘任和审批
  1.聘用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外聘教师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等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并附上拟聘教师有关证书的复印件。
  2.新任外聘教师在上任之后的第一周为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可享受正式签约外聘教师的待遇,但其工作水平及能力需由学校主管部门进行评估,评估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3.试用期内评估成绩合格以上的外聘教师方可与学校签订聘用协议。
  4.外聘教师聘期为一个学期,续聘教师在考核评估合格后,可续签聘用协议书。
  三、薪酬和福利
  1.根据月工作量(所承担的课时)兑付月薪酬,标准按50元/课时(其中40元为基础报酬,10元考核发放)。
  2.根据现行政策要求,各教学管理部门根据所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即外聘人员的课时工作量和考核结果,单独核算外聘教师月工作薪酬,并报送学校办公室、教务处备案。
  3.由外聘教师本人到税务部门开具劳务报酬发票(税收部门由学校承担),凭发票到学校财务部门进行结算,课酬原则上当月结算,并在下月15号之前支付。
  4.学校对外聘教师不另外提供交通、餐饮、住宿等补贴,外聘教师不享受学校工会会员待遇,中秋节和春节福利参照正常教工福利的50%予以发放。
  四、外聘教师管理和考核
  1.外聘教师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课堂教学常规,认真备课,按时完成规定课程的讲授、指导、作业批改等教学任务。
  2.主动接受教学质量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价,维持课堂纪律和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安全。
  3.外聘教师不得随意找他人代课、调课,如确需调课,须经教学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调课手续。
  4.除部分签订长期合同的坐班人员外,其他外聘教师不坐班不签到考勤,但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5.各专业部要按照我校在编在岗教师的教学要求,切实负担起对外聘教师的指导责任,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外聘教师的日常教学检查、教学质量监督等。
  6.外聘教师由聘用的专业部进行日常管理,自觉接受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将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的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学校聘用部门,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之一,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7.各教学管理部门均应建立外聘教师档案库,对完成一个教学周期,考核称职以上的外聘人员,列入档案库,作为续聘的资源。
  8.外聘教师实行合同管理,聘期为一个学期,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外聘教师若要求单方面终止合同,需提前两周通知学校并经协商后方可解除合同。
  9.外聘教师如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在其当月薪酬中扣除相应金额,情节严重的,学校有权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上课无教案的扣除20元/次;
  (2)上课迟到、早退、随意离开课堂的扣除20元/次;
  (3)上课玩手机的扣除50元/次;
  (4)擅自停课的扣除100元/次;
  (5)擅自调课,未履行手续的扣除20元/次;
  (6)上课期间学生出现违纪现象未及时处理的扣除20元以上/次;
  (7)上课期间出现安全事故的扣除100元以上/次。
  (以上作为外聘教师督导的处罚金额)
  10.在聘任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经发现,立即中止聘用。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政策者;
  (2)传播不法或非科学信息者;
  (3)道德败坏者;
  (4)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5)损坏学校声誉和利益者;
  (6)故意损害同事关系,造成人际关系紧张,影响团结者;
  (7)因教学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教学事故者;
  (8)旷教4学时以上者;
  (9)教学效果不好,学生反应强烈,经中心教务处听课确认。
  五、本办法由中心教务处负责解释,从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课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电视师范教学组织管理,确保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星电视师范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一)开展在职中小学教师培训,使未达到中等师范毕业的小学教师、未达到高等师范专科毕业的初中教师,通过系统学习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二)开展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三)开展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提高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条 国家教委设置中国电视师范学院(简称电视师范学院,下同),根据国家教委有关中小学教师培养层次的规格要求,组织拟定教学计划。组织编制文字与视听教材。
  第四条 电视师范教育的有关招生、教学组织、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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